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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溶解乙炔生产设备经过技术创新可生产优质《高纯乙炔》

时间:2016-03-24 查看次数:3962次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和原料,高纯溶解乙炔随社会生产进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当今市场用户想购买此产品较为困难,该产品基本从省外购入使用,成本高,运输风险较大,由此,公司为满足市场用户需求,加强工艺整改和完善,技术处理,培养了专业人员,可提取高纯溶解乙炔,提供用户使用便宜。  

Q/PYD

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YD01-2013


商 用 溶 解 乙 炔

2013-01-15发布                            2013-01-17实施

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  言

我公司生产的《高纯溶解乙炔》产品,是参照欧洲工业气体协会乙炔实施规范和美国压缩气体产业协会商业乙炔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溶解乙炔GB6819-2004标准为依据而制定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对高纯乙炔产品包装容器(气瓶)和质量安全方面作特殊规定,规定了对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特殊处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内容和格式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昆明鹏翼达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  鹏、段保中、李德华、李德春、严成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商 用 溶 解 乙 炔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溶解乙炔的提取特殊工艺、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充装)、标志、标签、贮存与运输及安全等。

本标准适用于碳化钙与水反应制取乙炔气,经洗涤、净化、压缩、干燥后,充装于特殊处理的乙炔气瓶内溶解于丙酮的气体。该产品主要用作原子吸收分析仪燃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817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1992,neqISO3696:1987]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GB13591-2009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

CGA.G-1.1-2010商用乙炔规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和辅料:电石符合GB10665-2004优级品,无水氯化钙符合GB/T26520-2011;净化需选用次氯酸纳GB19106-2003和烧碱GB209-2006优等品:丙酮符合GBT 6026-1998 。

 

3.2高纯溶解乙炔的级别应符合表1所示的技术要求。

表1  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高纯溶解乙炔体积分数          ≥

99.6

硫化氢、磷化氢试验

硝酸银试纸变色

 

4试验方法

生产资质确认检验,通过核实记录由乙炔生产商指定试验评定可靠完成,测定乙炔原料的所有限定要求。本标准是由原料供应保证一定的质量指标,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符合GB/T6682的三级水。

 

4.1试样的准备

生产过程质量体系控制和检验分析符合表1要求,允许充入符合标准纯度的乙炔气瓶中,取充气后静置8h以上的气瓶,在采样前放出乙炔气充装量的质量分数的5%,在气温高于28℃时,采样前可适当增加乙炔气释放量,但最多不应超出乙炔气充装量的质量分数的15%。

 

4.2 乙炔的体积分数

按照GB6819-2004标准中4.2中4.2.1条溴法的测定方法进行。

4.3 硫化氢、磷化氢试验

按GB6819-2004中4.3条的测定方法进行。

 

5检验规则

 

5.1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5.2溶解乙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5.2.1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溶解乙炔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高纯溶解乙炔进行验收。

5.3每瓶出厂的高纯溶解乙炔检测结果均应符合表1要求,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主要技术指标、生产许可证号、商标、充装量(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

5.4高纯溶解乙炔应在线检测化验合格,进行生产充装气瓶,静置8h后,以批次为单位抽取20%化验其值记入检测报告。最低值满足表1要求则为高纯溶解乙炔合格品。

5.5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气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6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协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完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6包装(充装)、标志、标签、运输与贮存

 

6.1用于充装高纯溶解乙炔的气瓶必须符合GB 11638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气瓶外表面的标志应符合GB7144的规定,且气瓶外表面保持清洁,喷有“高纯溶解乙炔”字样及生产商字样。

6.2气瓶充装前必须认真置换处理瓶内质量符合3.2质量指标,充装时再次用合格的管道乙炔置换,并对置换处理后的气瓶进行分析合格,可正常充装。

6.3高纯溶解乙炔的充装应符合GB13591的规定,每瓶高纯溶解乙炔的乙炔气充装量(净含量)不应低于5.0kg(指40L型气瓶),并应符合7.2和7.3的规定。若采用其他规格的溶解乙炔气瓶,其乙炔气的单位容积充装量应符合GB13591的规定,并应符合7.2和7.3的规定。。

6.4每瓶出厂的高纯溶解乙炔产品,在气瓶上均应粘贴符合GB16804规定的警示标签。

6.5高纯溶解乙炔气瓶的贮存与运输,应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文《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的规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7安全

7.1乙炔属易燃易爆气体,溶解乙炔气瓶上的阀门、易熔塞等处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液检漏,各处均不得有漏气现象,附件齐全完好,否则不应出厂。

7.2乙炔瓶充装后,静止8h以上,其瓶内压力应符合GB13591-2009中7.8的规定。

7.3乙炔气的充装量大于7.0kg时(指40L型气瓶)应按GB13591中关于超过最大充装量时应采取的措施执行(其他规格的溶解乙炔气瓶最大充装量也应符合GB13591的规定)。

7.4高纯溶解乙炔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完,使用后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和横倒使用。

7.5高纯溶解乙炔在使用时,应遵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7.6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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